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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这样的......
【案件处理结果】
近日,龙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郑某生构成抢夺罪依法提起公诉。
【抢夺罪】
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乘人不备,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七条【抢夺罪】抢夺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或者多次抢夺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、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:
一、抢夺公私财物“数额较大”,以一千二百元为起点;
二、抢夺公私财物“数额巨大”,以四万元为起点;
三、抢夺公私财物“数额特别巨大”,以三十万元为起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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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/赣州龙南检察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