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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言
于是,有人看到了商机。
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,廖某某将从龙南县乡镇等地收购的生猪在其租用的某养猪场内屠宰,然后在县综合市场其本人开设的生猪产品零售店内销售,每周一至周五每天宰杀1-2头生猪,销售数额共计50余万元。经查证,廖某某的屠宰场所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许可,属于非法私自屠宰。2019年6月,廖某某主动投案自首,经龙南县检察院审查,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廖某某提起公诉。2020年4月,廖某某因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缓刑二年,并处罚金20000元。
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》第二条规定:“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、集中检疫制度。未经定点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。但是,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。”
第八条规定“生猪定点屠宰厂(场)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(一)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、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;(二)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、屠宰间、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;(三)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;(四)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;(五)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、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;(六)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;(七)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。”
小编普法
2013年4月28日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《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:违反国家规定,私设生猪屠宰厂(场),从事生猪屠宰、销售等经营活动,情节严重的,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:(犯非法经营罪)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至5倍罚金。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违法所得1至5倍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落实食品药品安全“四个最严”要求
全力保障“舌尖上”的安全
龙南朋友们,知道了吧
cí 猪需要证!
不是你想,就能的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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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/赣州龙南检察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