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龙南这起赡养老人案在祠堂开庭了,速来围观!
2020年04月23日 23:26   浏览:177   来源:掌上龙南

百善“”为先

赡养老人

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

更是子女应尽的义务

善待老人

就是善待我们自己的明天

4月23日上午9:00,龙南县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将巡回法庭搬到了石人村的祠堂,公开审理一起赡养纠纷案。“官司打到家门口来了,也好,我们也晓得以后要怎么维护自己的权利了!”旁听的老人家感叹道。



案情回顾



原告王某娣与廖某南于50年代结婚,婚后生长女廖某春,长子廖某胜(已故,其妻:唐某英,其子廖某文),次子廖某洪(已故,其妻:钟某娣),三子廖某亮,次女廖某春,四子廖某福。

因原告年老多病,近年来随三子廖某亮生活,由廖某亮夫妻照顾其生活起居,支付原告的医疗费用。2017年4月18日,就原告的赡养问题四被告廖某亮、廖某福、廖某文、钟某娣在村委会干部的主持下达成《关于王某娣赡养的协议》。后因多方原因,原、被告对赡养方式及费用问题产生了争议,原告遂将四被告诉至本院。

该案中,原告本身年老体弱,无劳动能力且患有多种慢性疾病,要求被告4人履行赡养义务,支付赡养费和医疗费,被告随后进行了辩解。经过法庭调查、举证质证、法庭辩论等环节,被告均表示愿意赡养老人,但是对于赡养方式和具体赡养费金额存在争议。法庭综合考虑原告的诉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,最终决定择日宣判。

以案释法


这不只是“家务事”

多数赡养案件中被告拒绝赡养的原因大多是:其一,自身经济困难,无暇顾及;其二,当初父母偏心,对待自己不够好;其三,自己已赡养且操办了父母其中一人的生活及后事,另一人则不需自己承担赡养义务了。父母含辛茹苦将我们养育成人,这些都不是我们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理由。

  1.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21条规定:“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;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。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,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,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。”

  2.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第11条规定:“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、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,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。”第15条规定:“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;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,应当提供医疗费用。”第18条规定:“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,不得忽视、冷落老年人。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,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。”第十九条规定:“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,拒绝履行赡养义务。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,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。”

  3.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:“对于年老、年幼、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,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,情节恶劣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”   


上述法律明确规定,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,若子女未尽赡养义务,情节恶劣的,可能会涉嫌遗弃罪,并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

对于父母的赡养不单指金钱方面的,此外还有精神层面的,平时多回家看看,多跟父母说说话。以前我们是“小孩”,父母陪我们说话,伴我们长大;如今父母是“小孩”,也需我们陪着说话,伴着变老

温馨提示

尊敬的全县父老乡亲:

当您接到省民调中心0791-12340、0791-86312345等号码的测评电话时,请您耐心接听,期待您用普通话作出“满意”的评价。您的回答与龙南的对外形象直接相关,您的赞许和肯定是对人民法院、检察院、公安局、司法局工作最大的鞭策和鼓励!祝您和您的家人、朋友身体健康,万事如意,阖家幸福!

龙南县人民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电话:0797-351972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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