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9年2月4日下午,被告人赖某某在龙南县某山场喂鸡时,清理了鸡舍附近的杂草,并将杂草、树叶等堆成一堆用打火机点燃烧掉,后因大风引燃了旁边的杂草并引起火烧山。之后,赖某某的丈夫赶至现场参与打火并拨打了报警电话。经鉴定,该森林火灾致使山场过火有林地面积5.84公顷,活立木蓄积损失42.106立方米,烧毁幼树7475株。
龙南县人民检察院认为:被告人赖某某不注意野外用火,引起火烧山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但赖某某自动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,系自首,可以从轻处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,龙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赖某某涉嫌失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。